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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1994年7月16日入职于A公司,连续为该公司服务至今。2000年在该公司因工受伤,医疗终结后经法医鉴定为九级伤残,公司安排加班时数严重超过劳动法规定的每月加班不可超过36小时的规定,超时加班时数长达150小时至200小时之间。 11月22日A公司辞退本人了,其借口理由为加班时间委托他人打卡,11月18日已经对我委托他人打卡给予了停工两天的处罚(11月21日及11月22日). 我在该公司已服务十一点五年.本身应该签定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现在又找借口辞退本人.

损害赔偿
2005-12-04 12:50:43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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