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1994年7月16日入职于A公司,连续为该公司服务至今。2000年在该公司因工受伤,医疗终结后经法医鉴定为九级伤残,公司安排加班时数严重超过劳动法规定的每月加班不可超过36小时的规定,超时加班时数长达150小时至200小时之间。 11月22日A公司辞退本人了,其借口理由为加班时间委托他人打卡,11月18日已经对我委托他人打卡给予了停工两天的处罚(11月21日及11月22日). 我在该公司已服务十一点五年.本身应该签定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现在又找借口辞退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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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你的错误不致于严重到公司可以解雇你的程度,那么可以得到经济补偿金.如果你在公司的工作年限超过11.5年不满12年,那么按12年计,应赔偿你12个月本人工资.本人工资以被解雇前十二个的平均工资计.2,按你参加社保的缴费工资作计算依据,请你参看一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有伤残就业补助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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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