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联邦制的政治体制,美国司法体系分为联邦和州两个系统。联邦上诉法院位于联邦法院系统的中间层级,作为其中的第一级上诉法院,大部分由联邦法院管辖的案件在此终审,最终进入最高法院的案件数量极其有限。联邦上诉法院在美国司法中的作用与日俱增,但它却并非建国之初就已设立,一直要等到建国之后的一百多年它才正式成立。联邦宪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了“合众国的司法权属于一个最高法院以及由国会随时下令设立的低级法院”,之后的《1789年司法法》与联邦宪法一道创设了联邦司法系统的初步框架。在最初的这个司法系统中,有1个最高法院和13个地区法院,以及3个巡回法院。巡回法院名为法院,实质上更像是一个巡回法庭,它基本上就是类似于地区法院的初审法院。我们今天所见的联邦上诉法院要到一百年多后才正式登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