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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去年11月给原单位递交辞职报告,原单位以递交辞职报告未上30天班为由拒绝辞职,经法院2005年9月7日审理认为我已经和单位脱离劳动关系,可至今原单位要求:档案原单位建立部分不移交、原产权完全属于我的福利房要补交钱、单位多交企业补充保险要全部退回、住房公积金部分退回。才可以办理档案和保险帐户。我与原单位并无合同约定竟业禁止内容,可原单位要我按竟业禁止要求三年不准在同地区、同行业工作,并不给任何经济补偿。

证券投资
2005-12-02 23:4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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