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1989年有一祖房,分前进、中进、后进屋,余下继承人有a、b、c、d、e兄弟姐妹,该房为abcde父母之遗产,都已双双过世。在此先注明abcde与父母之间的赡养关系,a为长子,自18岁离开父母定居台湾,直到父母过世,50年后回家探亲并进行房产分割;b为二子,自小与父母长居该祖房,三人一起生活尽到生养死埋父母的义务,c、d、e均为次女,自出嫁从未对该父母尽到赡养义务。 在当时分割中, e已继承该房后进屋其兄弟姐妹已无异议,因此e已对该继承份额分割完毕,现已过世。剩下祖房前进、中进屋由a、b、c、d共同继承分割,当时大家考虑把祖房维修重建,经协商由a出资两万元人民币重建该房作为多年离家的补偿,a与b共同继承该房产权,共时c、d也经当地市公证处特立下《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其中已声明对该老房“无条件放弃我的继承权,并决不反悔”的声明,a、b同时也在市公证处立下公证书,该书声明“其父母的遗产,应由其儿子a、b同共继承”。同年a曾亲笔立下一书《产权赠予声明书》,声明“对本人的继承权同意在b的儿子满20岁时无条件让与侄子继承”。该书并未到公证处立过公证,但应已形成合同关系。 此后新房建成已过6年,当时为1995年因a长年居住台湾,此时在次寄来一份自笔书《不动产权赠予书》,其中声明“本人自愿无条件赠予侄子(b之儿子)持有,为过户特立此据为凭证”,但此据也未过公证处,应属合同关系。 而后至今的2005年,此时的\"房契\"和\"土地管理证书\"由于a的证件问题还未办理过户手续。a、c、d连名把b告上了法庭,a要求收回其89年与95年分别立下的《产权赠予声明书》、《不动权产赠予书》的承诺,还通过台湾海峡基金会公证处立《收回不动产权声明书》一此据寄此法院。c、d则以b迟迟办理房产过户,还是之父母名下,依照司法与建设局相关规定,认为在长达16年之久在公证处所立下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无效。三人要求此房继承权房产重新分割。 麻烦专家分析一下,谢谢~~!

损害赔偿
2005-11-26 14:59:2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公证法
3539
房产继承遗嘱要公证吗
民法典 554
房产继承遗嘱要公证吗
交警认定书全责方拒签起法律效力吗
交通事故责任划分
交警认定书全责方拒签起法律效力吗
醉酒肇事交通认定书下来多久法院判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醉酒肇事交通认定书下来多久法院判
民事债务纠纷无力偿还多久可以结案
债务追讨 2965
民事诉讼执行期限过了怎么办
债务追讨 2115
欠钱纠纷律师怎么收费
债务追讨 1515
因欠款纠纷起诉的开庭流程
债务追讨 1370
判决抵押无效如何处理
抵押担保 1145
民间欠债不还怎么起诉
债务追讨 1100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