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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公司老板通知我,要与我解除劳动合同,理由是2005年11月20日,我请事假没有按公司规定电话通知老板。而该事假已经记入公司考勤记录。关于解除劳动合同,老板说会书面通知我,但要我下午就不要上班了。我提出根据劳动法应该有补偿金,老板未与理睬。下午公司未经我同意,把我的笔记本电脑拿走,这是我的主要工作工具,这样我就无法工作了。我提出抗议,公司说,合同并未约定一定要电脑,并且告诉我,我的工位明天会给另外一名员工。如果我要来,只能在会议室坐着。我认为这种行为已经构成违约。这家公司是外商独资,我在这家公司已经供职1年零9个月,合同一年一签,合同上约定有工资和职位,但没有约定任何一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条款。2005的合同是1月1日到12月31日。2004年的合同是3月1日到12月31日,其中2004年3月1日到8月31日为试用期,但薪水在正式期和试用期没有区别都是4400,2005年合同为5000,年底有奖金。

损害赔偿
2005-11-27 12: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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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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