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你好: 有个问题急盼解答:我的先生在他第一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曾独自出资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户主是他母亲和他——即两个人的名字。购房后不久,他当时的妻子即以孩子的名义将这套房子办理了公证(大意是:“房子以后留给他们的儿子”。但我先生说办理公证时,他并未到场)。 我和我的先生相识时,他已离婚,并且离婚协议书上约定:“孩子随母生活。等其成年后,男方所购的这套商品房赠与孩子,并自愿办理公证”。后来因为急需婚房,我先生便与他前妻签定了补充协议(没有再去婚姻登记机关备案,只是签名、按了手印),大意是:男方补偿女方一笔钱,这套房子仍归男方所有。 现在,我先生出了意外。他的母亲仍健在。他曾口头说过现住的这套商品房留给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