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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某某(哥哥) 乙方:某某(弟弟) 证明人:xx现有双方父母遗留住房一套(单位福利分房),位于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296号,建筑面积约70平米,甲、乙双方目前均无住房,各拥有一半的居住权,并且双方都愿意出资购买此房,但乙方因结婚急需,经甲方同意后由其居住,由乙方出资(按单位福利优惠价)购买此房,但房屋所有权归甲方、乙方共同所有,经双方协商,若今后出现可能发生的纠纷时按以下方法解决:1、乙方购买此房屋后必须按房屋100﹪产权房款的50﹪支付甲方,甲方同意让乙方居住,但其房屋只能让乙方居住,若乙方不愿居住了,乙方不得让其他任何人居住,否则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不让其居住。2、乙方若要变更其房屋所有权(出售),甲方有优先购买权,否则必须经甲方同意后按当前市场行情出售,双方协商后出售的房款扣除其乙方原出资的购房款,所余房款双方平分,甲方退还其原来乙方支付的50﹪房款。3、乙方若想将其房屋出租,必须经甲方同意,将其租金的50﹪支付甲方,甲方不比支付其他任何费用给乙方。4、今后此房屋要拆迁,若采取一次性补贴房款的方式,则乙方按拆迁后一次性补贴房款的50﹪支付甲方,甲方支付乙方原100﹪购房款的50﹪房款。若采取还面积换购新房的方式,乙方按原建筑面积(70平米)当时的楼盘市场价的50﹪支付甲方,甲方将不再拥有其房屋的所有权。若双方达不成协议,则将其房屋出售,按第2条办理。5、若今后发生不可预计的纠纷,双方又达不成共识,甲方有权收回其房屋50﹪的居住权,甲方支付乙方原出资购房款的50﹪,不必退还其原来乙方支付的50﹪房款 。 甲方: (签字或盖章) 乙方: (签字或盖章)证明人:(签字或盖章)

其它综合
2005-08-31 15:54:07
共有1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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