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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03年7月与公司签定的人事合同,于今年3月31日我向项目负责人提出辞职,但没给正式答复。但公司已于4月份停发了一切费用,包括四金和3月份的工资。现在我去办理手续,公司要我按合同交5000元违约金。因我今年看到一个案例,只要提前一月提出辞职,公司不应收取违约金。请问律师,公司让我交违约金合理吗?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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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1-16 13:3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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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