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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杭州的一家公司于2003年8月签订劳动合同,职务"业务员",时间为三年,我于2004年12月底提出辞职,并于2005年3月初办清手续离厂.合同未规定任何违约金.公司规定,我们业务员薪水为:底薪加奖金.我离厂之际有04年9月至12月共四月奖金未结算,共计三千多元.04年年底公司预付一千五百元,我因已提出辞职未予给付,几次催讨没有结果.理由是离职和在职员工都没给予给算.现在职员工都将相关资金作为应收款保证金,公司给予了相关收据并盖了公司财务章.而本人经过相关努力打了一份报告,上有相关领导签字(除了总经理),公司也未给我盖予公章.据此事我也向相关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而因为资金未能收理.现本人很苦恼.

损害赔偿
2005-11-14 22: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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