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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城阳区一家民营企业工作。2003年9月份与公司签订了8年劳动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为前六个月平均工资x未履行合同月数x30%的违约金。2004年5月份我提出辞职,部门经理、相关部门领导、分公司总经理都签字通过,但总公司及人事部门不同意,拒不给办理离职手续,于是我在离开公司半个月后又重新上班。一年后,公司未有起色,我仍想离开。2005年7月25日,我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离开公司。最近听说公司可能要与我进行劳动仲裁。公司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问题:1、劳动合同签订后未发给个人,全部押在公司,我们曾口头要过合同,但公司以交保险等需要用为由未给我们。签完合同将近两年了,我们仍未拿到合同。2、合同约定为5天工作制,但实际执行的是6天,星期天也偶尔加班,从未发过加班工资。3、最近几个月公司经常拖欠我们的工资,但最后又全部发了下来,只是在我离职后扣留了我一个月工资。

涉外纠纷
2005-09-25 14:4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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