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是一个小的私营企业,在遇到辞退职工的时候遇到下列几个问题,恳请指教。1、公司在录用人员时,在应聘登记表上注明了,其工资是按绩效工资3500元/月加提成的方式,在公司内部也有规定,该绩效工资是按销售完成指标实现的,在未能完成销售指标时不能按3500元发放。请问在对人员辞退后我司有义务按3500元/月发放吗?2、我司在招聘用人的时候,应聘登记表上注明试用期是一个月,后由于工作上的失误,试用人员在过了试用期后,没有作相应的明确,是否再试用,该人员继续留在公司,而且从一开始公司没有与期签订劳动合同。请问对此我司该负什么样的责任,对该人员,我司是否可以视其为继续试用。3、对于试用人员(照上述,我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我司是否有自始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义务。4、对于该名员工,由于其工作重大失误(没有明显的书面证面,其在处理事项时,严重失误的情形,其他员工可否证明?),我司对其立即辞退,是否有给予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义务。在此对您的指点深表感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