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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以2018年12月27日在五象明珠租赁了一个地下停车位,并签订了《协议书》,一次性付款,《协议书》规定2019年6月30日交付使用,但到2020年9月30日才交付,逾期了455天,业主们要求开发商按《协议书》的规定赔偿逾期违约金,开发商单方决定:总额的万分之三/日太高,改为万分之一,并找出许多没有文件的不可抗力因素,业主不同意,要求退车位,开发商又说,车位交付时间超过一年了,不准退,请问律师:开发商的说法有什么根据吗?

合同纠纷
2022-01-07 09:2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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