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9月至2000年8月我在**有限公司工作,四班三运转,行车工,属高空作业.工作期间,我觉得身体极其不适,曾多次向单位领导提出要求调整岗位,但被拒绝.2000年正值公司减员,公司以\”我不安心本岗位工作\为由,不再与我续签劳动合同. 今年夏天,我情绪非常低落,自杀倾向相当严重,才去精神科就诊,被确诊为重度抑郁症. 我的抑郁症是在宝钢倒班时得的,但因当时缺乏相关知识,没有去看病,故无法出拒医疗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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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在病期间,至少在医疗期内,单位是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但事隔五年,显然你已无法举证,也早已过了时效.因此,现在再主张法律救济,已不太可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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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