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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程: 我家去年与同村张某(妻子王某)协商,租用他家暖室租期一年(当时并未写书面合同)。在今年夏天他夫妇二人离婚,暖室所有权断与女方王某。王找到我家问,明年我们是否继续租用,他的暖室不要了想卖掉,问我要不要。我说不要,明年也不租了。 后来,他将暖室卖与同村梁某(双方写合同)(王好象对梁说我的租期以到)。今年10月20日王与梁来我家问我,地中的花球该如何处理。我说原来的租期未到花球就在那里,并且因为修建高速公路占地,暖室被占,地里的花球有补偿款。当时梁说占地只占了20个畦子,其他未占。后来协商同意,占地部分不动是我的,补偿款都给我。而其他未占的,明年他要养花(因他将投入土地暖室,人工水肥等)卖完花给我20%,若太少不足2000元我也不要分成了。若他不养花不要了挖掉,我也不要了。并写了合同内容如下: 今有暖室88米,20个畦子花球归我所有,其余归梁所有,梁卖完花2000元以外20%归我80%归梁,梁不养花,花球与我无关。 并且王作为中间人,三人签字。 而在后来,在实际占地计量时将整个暖室的花球全部计算,当时我不在场,王称与我已有协议在登记表中签字。后来我知道后找他,他说:不是有合同么,按合同给你20%。 我不同意,于是找到交通局主管讲述事实,交通局说:可以先不放款,等我们确立好后在放款。 我现在正在与王协商,确认原来我们的租用期限未到,期限应定在11月某天,王与我共同运玉米秸杆到暖室,准备为暖室后坝上泥(修理),那天的日子为11月18日。

刑事案件
2005-11-06 17:00:1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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