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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2003年买了一处商品房,房内电话用原房主的儿媳的名字登记的,当时,原房主跟我说电话折上有三百块钱,我也看到了,确实有,但只是到2005年2月的,我的房子是2005年4月买的,他说他一直没住,当时我也没想太多就把钱给他了,但没写收条。可是我入住后一个月左右,发现欠费了,欠费为300元,这300元确实是我用的,可这就说明原来他的折上根本就没有300元钱,而是0元,当时我挺生气的,也没交欠费。现在邮局来催交欠费了,共计1600元(含滞纳金),因为是用他儿媳的名登记的,他们到邮局把钱交了,却把我告上了法庭,说是这钱应该我交,共计1600元。

损害赔偿
2005-11-01 22:3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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