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尊敬的律师您好: 感谢您在百忙之中阅读此信。我有一个债务问题想向您咨询。我于2003年4月买了一套二手房,房内有一部电话,当时原房主拿着他的电话缴费折给我看,里面剩余人民币300元,当时我想要这部电话,所以就给他了300元人民币,但并没有向他索要收据。等到我搬入房子后一个月内,用了一些电话费,可能是300元左右,可是电信局发来欠费通知,说我欠费了300元,这就说明原房主的电话缴费折里并没有300元,当月这部电话就停机了,现在电信局又在催欠费(包括欠费和二年左右的滞纳金)共计1250元。我有几个问题想请问一下律师:1、这部电话是原房主的儿媳在电信局登记的,购房后,并没有更为我的名字,仍是原房主儿媳的名字,并且,在购房协议上有一条,原房主负责更名前的费用(明确标明包括电话费),是否可以凭此一条确定,这笔费用不应由我交。2、我是与原房主签订的购房协议,并不是与其儿媳签订的协议,是否可以说明我与其儿媳不存在债务关系。3、我与原房主签订的协议,是私下签订的,有手印、身份证号、本人签名,但没有进行公证,这样的协议是否有法律效力。 期盼您的回音,谢谢。祝您的事业蒸蒸日上!

损害赔偿
2005-04-10 19:26:51
共有1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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