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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现在耍无赖,不承认发过解除劳动合同书的复印件给我,厂律师对我的主张,只是用“无可奉告”,“不予置评”等话来搪塞,我有下面大量的证据佐证解除劳动合同的复印件是原件复印出来的,这些证据完全可以综合认定我的离厂是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造成的:1、 劳动合同。(合同到07年1月才到期)。2、 通知书签收后的30天,厂强迫我去车间劳动的事实(需通过仲裁委员会调查取证)。3、 仲裁前我去仲裁委员会申诉过的事实。(仲裁委员会知道此事)4、 我办过离厂手续的事实(需通过仲裁委员会调查取证)。5、 律师种种错误说法的批驳。6、 提前离厂申请书。(厂强迫我去车间劳动,我申请提前离厂未果,上面有厂经理签名一小半,批示一小半)。7、 工时卡。(厂强迫我去车间劳动,我复印下来的工时卡,里面有我随车间上夜班的记录)。8、 工资折(厂在我离厂后一个月,发给我的剩余工资和积累的诸金,每月工资由厂存入银行,我再到银行提取的)。厂律师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他编造说我是自动离厂的主张。按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在违约责任写明:“乙方辞职,应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否则应支付补偿金,补偿金的标准为乙方当年一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但厂并未按厂规在三天后贴出布告,周知全厂,说我被开除了。也没有按违约的责任要求我支付补偿金呢。事实上,厂不只没有要求我支付补偿金,还把我的六月份1-16日的工资800元,累积的储金360元,一共1160元,在7月16日结清给我。。有厂规怎么会不按厂规处理我,合同有规定厂怎么会不按规定要求我支付补偿金,明明是因为解除了我的劳动合同不可能这样做,却说成是对我特别宽容之故。

公司企业
2005-10-17 11:48:49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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