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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2001年间我家与本镇一企业发生水产买卖。但由于缺乏法律意识,一直是我家和该公司食堂主管周某个人之间帐目往来,都是周某个人出具欠条,没有直接的公司相关票据和签章,故一审判决由周某个人偿还,但现在周某因病没有偿还能力。因为水产货物都是送到公司食堂并用于公司招待客户的,且该食堂从不对外营业,周某是该公司任职18年的食堂主管,故我要求法院判决由公司偿还债务!目前已上诉到二审法院,近期开庭! 一审提供的证据:1、周某个人的欠条,2、周某在保险公司的公司劳动保单,3、两份证明欠条诉讼时效的证人书证。 由于一审疏忽,聘请的代理人没有律师资格,一审的诉讼重心没有把握好,未能积极提示我举证,导致判决虽赢犹输,一审后,经我多方努力,新发现新证据:1、发现部分买卖期间的帐目,其中有多位该公司食堂员工(其中仍有两位在职),代表周某和该公司去我家赊货记帐的帐目和亲笔签名。2、经多方努力又取证到这些该公司食堂的时任员工的亲笔书证,证明自己曾代表周某和公司去我家赊货并拿到、用于公司食堂。 ●●关键点在于:证明欠条债务属于周某的“职务行为”,而非个人行为! 本案的欠条总额是20万左右,目前本案是二审中院,处于立案阶段,我想尽快寻找合适的律师,与我并肩同行,如果打赢官司一定重谢,可审前签定相关酬谢协议。

公司企业
2004-10-26 13:48:32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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