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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感谢您能看到我的留言。我于1999年9月开始在天津河西区某国有企业工作,并于2001年正式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逐年续签,并且我于2003年6月--2004年6月间怀孕生产,公司安排我在产前及产后休了产假及哺乳假,并安排我转换了工作岗位。我于2004年底又与公司延长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05年1月1日---2006年12月31日。但现在,由于工作强度增大,工作量增加,公司需要我们这个岗位经常在平时延长劳动时间及在周末节假日加班,我因为孩子太小,感觉自己在能力和精力上无法再胜任此项工作,故于2005年9月底向公司提出要辞去工作职务。但公司以在我生小孩期间给与安排休假及调换工作岗位等照顾方式不予批准。并以我的劳动合同中有违约金为由,提出我若辞职,应赔偿公司违约金,(按我月工资及年末奖金等折算,共计人民币20000余元)

涉外纠纷
2005-10-14 15: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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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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