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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5年年初确诊为过敏性紫癜,该病需要静养才能治疗好。2005年6月18日我在公司办理了探亲假手续,假期为一个月,其实是为了治病才休假的,该假期按公司规定是带薪假。后因治疗不见效,打电话给公司领导,又加休了一段时间的病假,从2005年7月18日至2005年10月9日,我一直休病假.公司的规定是休病假三个月的,只发放工作的70%,但我七、八、九三个月每月只拿到80%的基本工资,公司的规定里并没有写明休病假要扣除基本工资,我休病假的合计时间并不足三个月(差十天左右)。

公司企业
2005-10-27 12:5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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