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被单位安排到外地工作的职工,被单位统一安排住在下属单位(企发公司)承包的集体宿舍楼,由于他们没有按规定的门卫制度执行开关门。导致我放在寝室的笔记本电脑丢失,我想起诉他们玩忽职守,不知道行的通吗?他们是不是应该承担我的一部分损失呀?[em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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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什么样的证据吗?反正我们每次回去大门都是打开的,按他们的通知说是每天白天都要锁上的,如果要进去要凭单位领导的批条才可以进,但他们并没有按通知执行。在单位里大家都知道这一点的。请斑竹指教,我还要什么证据来指控他们。如果真的上诉我要做些什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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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能证明单位物业没有尽到安全保卫义务,你可以要求物业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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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