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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2019年3月入职,公司一直以各种理由拒绝缴纳社会保险,2020年3月通过微信与公司协商缴纳社保没有结果,2021年6月再次通过微信与公司协商缴纳社保,公司单方面解除了劳动合同,2021年7月申请仲裁后,仲裁机构以本人应从2020年3月起知道未缴纳社保为起始日到21年7月止,超过了一年的仲裁时效为由,不予支持社保赔偿请求, 请教一下:本人中途2次微信沟通能否算作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的证据,能否作为仲裁时效中断的证据,仲裁时效能否从2021年6月重新计算,谢谢

劳动纠纷
2021-09-19 11:1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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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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