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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从小跟奶奶一起住直到4年前结婚后,妻子(晖)搬来与我和奶奶住了半年,因奶奶与晖住不到一起(相互挑毛病,看不惯)考虑到奶奶年龄大,当时快90了,心情不好影响健康,当然不愉快也会影响我和晖.我让晖和我搬出去了(或租房或住双方父母那儿),目前我在外地上学,晖住父母那,奶奶自己住,每晚子女值班照看.因为这事我和晖经常吵架,因为房子是在拆迁时我买的,房产是我的,我在买房时签订的公证协议:保证奶奶可以住那(我认为不能等同全部的使用权,否则我的使用权没了).但晖说法律保证奶奶的居住权,同样我们也有居住权.现在不能住,不是房子住不下(套2 厅能住3个人),而是为了奶奶,我们不得不损失部分权利.而且她认为是在为赡养奶奶尽力,无论奶奶还是应该尽赡养义务的长辈,指奶奶的孩子应当对我们给一定的补偿.我认为从道德上不支持晖,但也感觉长辈过于责难我们惹奶奶生气,但毕竟奶奶没有抚养过晖,我也认为晖应当得到补偿,不是我给(意义不一样)无论多少.

证券投资
2005-09-17 14: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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