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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与公司签订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从2004年4月19日起至2006年4月18日止,试用期自2004年4月19日至2004年5月26日。作为劳动合同的乙方,本人有签字和署名日期为2004年4月19日;作为甲方,只有单位公章,未有签名和签约日期。从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打印的资料证实,甲方公司成立日期为2004年6月23日。合同已经通过劳动部门鉴证,鉴证日期为2004年7月12日。

经济相关
2005-09-10 11:32:00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1、严格来说是无效的,但是事后已经注册,并却事实是在履行合同了,因此不会被认定无效,是有问题、瑕疵的合同,当时是无效,并且有私刻公章的嫌疑。
    2、不会,但是可以提供一份给公司或复印一份而要求盖章确定。
    3、有理由和依据向公司索要工资并要求补偿。不能认定是旷工。
    4、员工手册如果你签字确认过,则可以证明你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没有提供副本就给公司留有余地,可以变更等。
    5。你的仲裁申请是什么?移交手续完备,公司没有提出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时,就可以与人家公司签订合同。但也要看你是否与公司签有竟业禁止合同等,如果有,则依合同。
    6、看是否与公司签订相应的保密协议或承诺,或者是否支付过保密费用,否则不用承担任何责任和无效。
    7、如果是写有借条,则是要还,但是此钱是作为什么的?如果是奖金等,为何要向公司借,公司有欺骗的嫌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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