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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06年2月16日收到我以前任职的公司,委托律师发给我的一封律师函,内容大致是在我任职期间,具体是2005年1月26日有一笔业务,提现49000元,在付款凭证上除了有我的签字外,无公司任何主管的签名,而且这笔钱去向不明。要求我在接到信的七天内去以前公司协助查帐。 本人是在2005年8月31日辞职的,因当时走的时候有些不愉快,所以最后一个月的工资我是申请劳动仲裁才拿到手的,而且在劳动仲裁开庭的当天,以前的公司委派来的代理人做了很多歪曲事实的伪证,不过仲裁庭没有采纳。最后通过调解处理了。 我在前公司任职2年零4个月,第一年的合同(从2003年4月至2004年4月)和第二年的劳动合同(2004年4月至2005年4月)上签署的职位都是文员,而实际工作的内容则是出纳兼文员,第三年合同没有签,从2005年4月开始他们又安排我去做国际贸易了但同时出纳的事情还有在做。我不知道这个职位算怎么定性,而且公司没有实质的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的文件,只是口头上说过报销或者是财务操作的流程应该怎么样做。我想问的问题是1、因为支票上的财务章和法人章都是由公司的某一位经理保管,而且每次提现都必须先请她盖章确认。而且我们是采用财务软件做帐,我是输入凭证单据的,其后由会计审核再进行结帐,未发生任何异议。并且每个月我都会和会计核对现金和银行的余额。当时并未发生金额不符的情况,所以想请教我以前的公司是否有实质的理由因而会起诉我挪用了这笔钱。2、这类案子是否有所谓的时效性,如果有的话是多久?3、我是否有义务在收到信的七天内去协助查帐。而且我认为当时的单据可能已经被人为的破坏了。 谢谢!附上您的解答:1、要看你在前公司的职位职责。2、时效为2年。3、没有义务。 对方公司的请求没有依据。你是哪天离开该公司的?律师函的发出时间是哪天?

证券投资
2006-02-23 11:42:02
共有1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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