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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临时工,给公司打工,欠我工资2300元,老板以个人的名义打的欠条,劳动局说不能走劳动仲裁

劳动纠纷
2021-08-23 17:15:07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您好,如果您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款规定,“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可以据此向法院起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果您与该公司签订有劳动合同,该公司在欠付您工资的基础上,公司老板以个人名义给你打欠条,严重违反了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据此可以向劳动局反映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
  • 有欠条,直接到法院起诉
  • 可以到法院起要求还款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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