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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公司和常州一家公司在2004年的6月份发生一笔业务款,当时海南公司未及时向常州公司收取,到今年才发现此款未收,故向常州公司收取,但因常州公司当时负责此项业务的人已离职,而海南公司多次催讨协商之后,对方只肯承担一半

公司企业
2005-08-31 12:5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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