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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要生孩子,住在一县级医院后,晚上由于值班大夫不在,此女由于大出血死亡,孩子也没活

涉外纠纷
2004-06-29 09:17:44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第一个问题:医院负有责任,应该赔偿。因为自从患者住院之时起,医患双方就形成了一种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依此合同,医院有义务尽到保护和救治患者的约定义务。由于值班大夫不在致使患者因没有得到及时救治而忘,这是医院对自己义务的怠于履行行为,因此医院对此事故的发生是负有责任的,应该赔偿。
    第二个问题:关于诉讼时效,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合法权利之日起开始计算,人身损害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是一年。同时法律也相应地规定了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况,诉讼时效从当事人主张权利之日起中断,中断的事由消失后重新起算。因此,针对你的这个问题,关键是看你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是否向医院或者其他部门主张过自己的请求赔偿的权利,以及主张权利的时间。
    第三个问题:如果超过了诉讼时效,你将丧失胜诉权,但并不丧失起诉权。在这种情况下,起诉对你已经没有任何意义,你最好是和医院协商解决。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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