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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4年8月31日去接所购买的房屋时,发现所购房屋的副房——车库达不到国家规定,致使我所购车辆(微面)无法开进车库,与开发商交涉未果,于2005年2月起诉开发商,(诉开发商消费欺诈,因为实际是储藏室,而他们当车库卖,但是我要求继续履行购房合同,开发商赔偿我车库款的一倍)2005年4月20日首次开庭,至今尚未判决。期间我一直没有去接房,开发商也从来没有找过我催我接房,房款早已经付请,只是尚有1万元的配套设施费没有交,而现在急等房屋住,我想咨询一下,案子现在没有结束,我可否接房,接房是否影响审判的结果?再有,这种原因延迟交房是开发商的原因,还是买房人的原因?急盼回复,深深感谢!

证券投资
2005-08-29 10:4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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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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