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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上海当地居民,我在05年6月27日与上海*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为期1年,其中试用期4个月(后来好像听说1年的劳动合同,只能有3个月试用期),注明公司出资培训的各项事宜参照补充签订的培训合同。因从05年6月27日开始参加一项公司出资的培训,因此同时签订了培训合同。注明培训期为6/27~10/26,以及培训期间的工资。并注明在我培训期满以后,必须在公司工作3年,假如中途提出辞职,需赔偿公司在我培训期间所支付的培训费用、薪资以及公司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以培训结束之日起,每工作满1年递减培训费用的33%,如果不满一年不计算递减范围。但并没有明确在培训期间我提出辞职的情况。因为我还在试用期,劳动合同中注明试用期内我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是目前公司要我赔偿培训费用,并且不给我办理退工手续,还有可能扣留我最后一个月的工资。并且没有给我交纳任何四金。(原先口头约定,试用期满后一起补缴)

涉外纠纷
2005-08-24 07:4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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