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申请人于2021年5月8日到被申请人处入职,岗位是需求分析师,月薪19500元/,签的电子版的劳动合同。2021年5月8日申请人被被申请人派至国能网信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德路16号洲际大厦C座)入场工作。因国能网信科技(北京)有限公司项目所属工作结束,于2021年6月25日离项;被申请人在2021年7月6日通知申请人离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双方劳动合同期限约定是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被申请人每月发放申请人薪酬应是以全额工资月薪19500元计。依据《劳动法》第五十条、第十九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应当支付2021年5月8日至2021年7月6日期间所拖欠工资23320.97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2021年5月8日至2021年6月11日期间,申请人被安排在周六加班日期分别为2021年5月15日、2021年5月22日、2021年5月29日、2021年6月5日;2021年5月10日至2021年6月10日期间,申请人被安排先后加班每周工作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96个小时。被申请人应支付加班费共计24169.85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四十六条、四十七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9750元。 被申请人集体福利清单/每月:电脑补助200元、交通补助150元、通讯补助150元。被申请人应支付2021年5月份、2021年6月份员工集体福利1000元。

劳动纠纷
2021-07-31 02:00:25
暂无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