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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被诉销售侵权商品.原告起诉我赔偿6万.销售数量一个.价格为3元.法院判决书写的是鉴于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因被告侵权所受实际损失或被告侵权所得利益.原告提交的许可协议及补充协议未显示具体的商标.涉案商标的许可使用费亦无法查明.本院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范围.销售场所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8000元.对原告诉请的经济损失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想上诉.上诉理由:被告认为法院判决赔偿8000元金额给原告过高.原告注册商标知名度不高.被告不知道原告注册商标.被告也没有故意侵犯原告注册商标.被告使用商标范围小.销量小为1个.金额为3元.被告并没有获利益或没有获很大的利益.被告只是一个小个体工商户.整个店铺价值甚至也不过区区3000元.现在生意已经没做.父亲又得了癌症.根本就再经不起任何经济冲击.综上.被告请求法院考虑上述事实降低赔偿金额.这是我的上诉理由.想问下各位专业知识产权的律师.你们认为法院会维持一审赔偿金额.还是会在二审降低赔偿金额.呢.

知识产权
2021-07-30 15:0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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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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