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hang律师: 你好!我有个法律问地向你求助,请您给我们些建议或意见. 情况是这样的:我原有一块土地是用公司的名义向居委会通过立项上报县,市以合法渠道取得该幅土地使用权的(该块土地为有偿行政划拨).但由于种种原因,企业于2003年12月18号被吊销营业执照,现在这块土地所在区域将在近期内被规划为小区,居委会正在与我协商收回该幅土地使用权,并发了一份关于<<用地处置办法方案的建议>>,其中我县土地局将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和<<福建省划拨土地使用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要收回该土地的使用权. 但是该土地当初是公司有偿取得,并拥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而<<福建省划拨土地使用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各种方式依法无偿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请问:能不能通过这一条规定,驳回他所说的所有关于收回我地使用权? 我对这方面并不了解,希望您能给我们一些建议或意见.谢谢! 林先生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