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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李律师,我们家曾经买过一处二手房.由于经济原因当时我们买卖双方选择并不当时办理过户手续,同意在两年后再办理,当然为了保障双方的利益我们也采取了一些措施,第一买方扣押一部分的房款,第二,买方拿着房屋的产权证(即使产权证上仍然是卖房的名字),第三,双方去做了公证,证明房屋由我方所有,两年后双方办理过户手续之日我方再补给卖方剩余的房款.但是两年后的今天,卖方以房屋价格比原来高为理由,要求我们再补给他一部分房款,否则就采取不合作的态度.

公司企业
2005-08-22 13:4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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