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是在被害人不愿意的情况下,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使被害人进行性行为的行为。通奸,是指已经
结婚的人自愿与配偶以外的异性发生性行为的行为。
强奸与通奸的主要区别是:一方与他人通奸,一旦翻脸,关系恶化,嫁祸于人等情况,把通奸说成强奸的,不能定为
强奸罪。第一次性行为没有经过一方的同意,但事后没有告发,后来一方又多次自愿与另一方发生性行为的,不宜以强奸罪论处。强奸被害人后,对被害人实施精神上的威胁,迫使其继续发生性行为的,应以强奸罪论处。
双方先是通奸,后来一方不愿继续,而另一方不同意,并以暴力等进行胁迫,强行与一方发生性行为的,定为强奸罪。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