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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我的前夫借用其哥的钱做本钱经商鱼粉,三年后由于其管理不善吃喝嫖赌(是事实但没证据)负债累累。2002年3月底我们离婚,之后债主(鱼粉生产厂家)起诉我负连带责任。第一次乳山法院判我胜诉,原因是诉讼主体不对,厂家原来的名字是“乳山鱼粉饲料加工厂”起诉书是“鹏程饲料加工厂”。第二次厂家以“个体业主”的名义起诉,可是他没有共商登记也就是说他们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是个体业主,然而乳山法院判我败诉,我上诉威海,(因为厂家开的工商登记是伪造的)威海再判我败诉。我是教师在前夫经商期间由于我没有投本钱,所以从没有和他要钱,他也从没给过我(但是在法庭上说不清楚),我和孩子的生活全靠我的工资,他在河南经商常年两地生活,根本不知他在外面干了些什么。他跟哪些厂家打交道我都不清楚。2004年7月我的工资被法院执行至今。

损害赔偿
2005-08-16 21:53:57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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