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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在休息日外出,摔骨折,用人单位应该负责吗

劳动纠纷
2021-07-19 14:02:18
共有14位律师解答
  • 工伤是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产生的受伤,该情况应不属于工伤。
  • 据您所述,如休息日自身原因导致的,可能不属于工伤
  • 申请鉴定的 根据鉴定等级 主张赔偿的1
  • 您好,是履行工作职责发生的事情吗?
  • 休息日摔得和公司有什么关系呢
  • 您还,如果外出是基于工作原因,可以认定为工伤,单位需要承担责任。
  • 休息日外出摔伤了,跟单位没有关系
  • 您好,休息日发生损害不属于工伤范畴。
  • 您好,员工在休息日受伤,一般公司不需要支付赔偿。
  • 休息日非工伤 不用承担责任。
  • 如果跟工作无关,也不是上下班途中,就不用。
  • 你好,请问一下,是因公出去么
  • 不需要负责,如果我的回答对您有帮助,请采纳给个好评谢谢
  • 工人在休息日外出,摔骨折,不是工伤,用人单位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给予人道主义的补偿。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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