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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我从上海大学毕业,和上海市总工会幼儿园签订了大学生毕业就业协议,协议中的服务期是五年、一年的实习期。但今年因为我的个人原因想要换个幼儿园,因服务期未满,所以在六月八日我向学校人事科递交了辞职报告,但学校在六月二十一日给了我一份《不予批准通知书》理由是我的辞职报告不符合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第五章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在七月一日的全体职工大会后,学校发放了七月的工资和2004学年的年终奖,可是当时我和另外几位也递了辞职报告的同事都没拿到我们的年终奖。在七月七日我又来到学校找到了人事科的人,当我问他我什么时候可以拿到我的年终奖时,他却问我考虑得怎么样是不是继续在这里工作,我说我不愿继续在这里工作了,但是他却告诉我说按照法律我必须继续履行我的合同,因为在我和用人单位未能协商一致的时候,我必须继续履行。当我再次提及我的退工单核档案的时候,他明确表示不放。在七月八日后我就再没去学校,学校也没有再找过我。

婚姻家庭
2005-08-02 11:3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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