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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2004界的本科毕业生,母校为武汉理工大学,去年11月与现在的单位签了就业协议,协议中的违约金2000圆,约定试用期从报道算起。按公司的要求我今年2月7号到公司报到,试用期三个月,到5月7号。由于对公司的环境等不满意,我决定不干了,再考研究生。我给公司提出后,公司的意思是我可以走但是却不和我解约(不开退函,也不给单位一方的协议),和我耗着,我觉得是逼我单方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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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4-21 22:40:1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