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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于2004年9月派遣陈某去日本的总部培训,并签订培训合同,约定2年培训,回国后至少为公司服务5年。今年7月,陈某突然回上海,说总部不要他继续接受培训,但是又没有任何书面证明,此后也不再来上海公司。并于21日提出劳动仲裁。要求我司承担中止培训合同的责任。并退还出国保证金,在日最后一个月的工资,出国后的4金(2004年9月至2005年7月),3个月工资(包括工作2年的补偿),剩余休假折合成现金,在日期间的退税等等合计82525元人民币。

劳动纠纷
2005-08-01 18:0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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