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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还无法回武汉与您面谈,安排就绪再与您联系。不过我想告知您,所谓保险卡,如同买车时随车的产品说明书,合格证,保修卡一样,就是厂家印 刷的一张纸,上面没有任何个人资料,既没姓名,也没身份证号,更看不出哪家保险公司与此有联系。由此可见,厂家是否为每辆车集体投保?怎样的保?都是迷!但是为了促销,对消费者的承诺是要兑现的,这是“消法”规定。我找过销售商,他们根本不负责,要你与厂家直接联系,保险卡上也印有出险拨打的厂家电话。所以从去年丢车至今,我一直是与厂家客户服务中心联系。前不久厂家把本要退到河北三位顾客的派出所证明误寄给我了,我顺便与他们联系,他们说厂家也是要求提供分局的证明,派出所的证明不行。但他们不管,只找销售商。因此我想我们找销售商索赔是有依据的,1,“消法”第三十五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2索赔必要依据我们都具备,法票,合格证保险卡等。派出所的证明是合法有效的。(派出所回信为证)同时“3。15”中央台法治维权的答复是:派出所的证明应该视同为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的证明,他属县级公安机关的派出机关,出具的证明理应具有和县级公安机关同等的法律效力,对方的回答是错误的,这显然是推托,你可依法维持权

证券投资
2005-07-12 09:2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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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共有1条
  • 你的理由不是太充分,保险卡的性质不明?个人意见应是生产厂家或经销商为其出厂或销售的车辆代为客户投保或对销售车辆集体投保,故应直接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要么经销商或厂家直接找保险公司,客户协助提供必要资料,要么经销商或厂家协助客户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前者具有较大可行性,“消法”第三十五条不太适应本案,“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是指合同范围内的权利利益受损,如其保险卡虚假,客户只能双倍索取车辆价款中的保费,不能追求保险利益。另派出所的证明不应该视同为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的证明,两者效力不同。当然客户可依据买卖合同要求经销商或厂家履行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的随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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