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理由不是太充分,保险卡的性质不明?个人意见应是生产厂家或经销商为其出厂或销售的车辆代为客户投保或对销售车辆集体投保,故应直接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要么经销商或厂家直接找保险公司,客户协助提供必要资料,要么经销商或厂家协助客户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前者具有较大可行性,“消法”第三十五条不太适应本案,“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是指合同范围内的权利利益受损,如其保险卡虚假,客户只能双倍索取车辆价款中的保费,不能追求保险利益。另派出所的证明不应该视同为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的证明,两者效力不同。当然客户可依据买卖合同要求经销商或厂家履行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的随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