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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出售茶叶的合同,以卖方仓库交货条件买卖,数量为1000公斤,总价为25000美元。合同规定买方应于10月提取货物。卖方已于10月1日前将提货单交付买方,买方已付清了全部货款。但买方直到10月31日尚未提取货物,卖方遂将货物移至他处。当买方于11月15日提货时,发现有10%的茶叶与相邻的牛皮串味,失去商销价值。双方为此发生争议。 问题:该案应如何处理?说明理由。

房产纠纷
2021-06-08 09:4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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