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1988年11月收到了除名的通知文件(文件上没有任何盖章和签名,日期也上1988年9月),真正原因是因为我在怀孕期(二胎)第八个月,身体素质又较差,不得不休养在家,但工厂的文件上所述的原因是我以医院不给开病假条为由旷工多日,我认为此原因与实际不符,而是工厂为了逃避罚款(当时工厂要为工人生多胎负责).之后在11月让同事送来了此除名文件,我也未到工厂办过任何的手续.麻烦问下这个除名文件合法吗?程序应该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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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名的程序应该遵守国务院《职工奖惩条例》,你可以在网上查一下,上面有详细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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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过去这么长,已超过仲裁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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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应该考虑申诉时效问题。已经快20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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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名程序不合法。
除名不生效。
你应该与律师详细讨论,争取最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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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过诉讼时效了。
刘敏青律师:上海诺迪律师事务所 创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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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