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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于本年5月20日左右,经协商与王晶、吕静二人签订一份柜台租赁合同,合同大致内容是:“甲方吕静已方秦雨辰,合同有效期一年,甲方配套水电暖气,前半年3月交一次租金,后半年一次齐。”甲已双方均用人名落款(甲方落款只是吕静),请问此合同有效吗?2.开业至今该店面的招牌始终没见到,在2005年06月10日协商此事,甲方口头答应当月20日前一定完成此事,在当月23日晚5家租柜台的商户连同甲方在店面内再次开会,重申要求甲方作招牌,并在招牌挂起之日起开始计算房租,或对于开业的20多天里没有招牌队商户的损失予以一定的补偿,加方砖天早晨给出答复,次日早晨甲方亲属带人对在场的商户进行恐吓,而甲方态度强硬,对前一天晚上和次日早上发生的是至若惘然。

人格尊严
2005-08-25 11:35:07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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