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左右我母亲所在的资源县延东乡农具厂(乡办集体企业)宣布解散,作为像我母亲一样在这厂里已工作27、8年的老员工总共9人(当时只有9人还在厂里工作,其他人已离开10-20年了,但未办任何退休\\离职手续)和延东乡政府签订了一次性劳动补偿合同,该合同中约定了9个人领完补偿金后与乡政府再无关系。现在4、5年过去了,以前那些早10几年前就离开厂里的工人联合起来把乡政府列为第一被告,我母亲他们9人列为第2被告告上法庭。以此来争夺原先厂址的土地使用权及要求我母亲他们9人退还补偿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