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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周某(龙隐村下龙院屯)与石某(中龙院屯)为一片山场的界线发生纠纷,龙江乡人民政府立案受理后,认为:两屯的《山林所有权证书》欠具体化,但1990年石某与周某在填《承包证》时,经二人共同踩过界线后(实际并无),找到当时的填证人对石某《承包证》有关此地界线进行修改,双方都签了字。应以石某《承包证》上的界线为准。并于1997年5月份发下一份《关于龙隐村中龙字屯与下龙隐屯争执石家对门山场界线纠纷一案的处理意见书》,将争执的山场判归石某。周某接到处理意见书后,不服,因为他不识字(小学一年级没上完),对于1990年签字一事,填证人对他口述的与文字不符(填证人口述的是现在所争执的山场为周某承包)。周某于1997年8月,请来龙隐村委会、龙隐法律服务站及划分山场承包界线时在场的老人,与石某一同来到山场实地调查,中龙院屯一位证人拿出划分承包地界时的土地证,上面明确表明,此山场应为周某承包,石某当场承认此地确实应为周某承包。村委将此情况记录在案。2004年10月份左右,周某砍了此山场上的树木(价值2000元),石某找来林业局,要求周某退出砍树所得的钱给石某,并说,如不退,就请有关部门抓人。

医疗纠纷
2005-01-02 15:3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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