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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 我是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一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规定于2004年11月26日向单位提出辞职的,单位于2004年11月29日同意我的辞职,并开据了退工证明。请问我的辞职是属于劳动者单方依法解除劳动合同,还是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刑事案件
2005-06-18 09:48:1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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