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征得用人单位的签字同意和批准?如果三十日后用人单位以没有招到人为由不放我走的行为,是否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我可以直接离开公司,不承担任何后果吗?

劳动合同纠纷
2022-07-21 02:52:19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是,用人单位所规定的试用期符合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 劳动者如果没有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者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等等
  • 签订劳动合同前,用人单位应向被招工人如实介绍本单位的情况,被招工人也有权提出自己的意见和要求,双方经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用毛笔或钢笔填写劳动合同书,并签名盖章。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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