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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是南京一家灯具销售安装公司,于2002年12月18日与重庆一家酒店签订了灯具销售安装合同,合同额为27万元,我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于2003年3月前已供货完毕,现工程已完工,但重庆的这家酒店到现在未付我公司任何款项。并这家酒店曾于2003年8月26日发通知告之各施工单位“由于种种原因该项目在短时间内不能继续施工,请各施工单位尽快与我公司办理已完工作结算”,我公司与该公司联系,也无下文。

知识产权
2005-06-16 09:32:29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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